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不可以。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有办营业执照的上级公司才能是合格的签约主体。
3、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应该由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需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备案,主要是社保机构需要监督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特别是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
4、包工头签合同但是人跑了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5、你所说的“施工方”指的是项目部吗?项目部属于二级法人,代表的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直接签定劳动合同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定要做好劳动福利和投保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成建制的签定劳动合同,也便于管理。还需强调的是:做好培训工作,让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高素质企业。
6、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了,要看劳动者事实上是和哪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什么?
1、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指对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的一项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资质等级评定来确保其具备参与工程施工的资格和能力。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行业规定,它将企业按照技术实力和规模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以下是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特级资质要求极高,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净资产达到6亿元以上,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需达到15亿元以上。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主要依据企业净资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工程业绩进行划分。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资质条件和承包工程范围。特级资质要求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净资产6亿元以上,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5亿元,并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的其他条件。
5、一级标准如下: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等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队伍禁止使用哪些人员
劳务分包队伍禁止使用不满16周岁和超过55周岁人员,禁止使用在逃人员、身体或智力残疾人员及其他不适应施工作业的人员。
而且这些都在分包范围之内,总包企业似不应再为分包企业做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包括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等。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资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资质不一定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再者需要确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
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资质挂靠是违法行为,劳动者不应在此类企业就业,分辨该企业可从承包人和施工方的关系、签订承包协议合同时间和是否有专门统一的财务管理人员来看。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有哪些
1、综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他们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3、施工企业的法人是主要安全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项目安全责任人为项目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的险种...
修正后的《建筑法》与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发》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投保意外伤害险由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决定。
【答案】:A 解析:B、C、D属于规费内容,为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费用。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程保险又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性保险,则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理赔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
发布时间: 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