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诉讼(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起诉书)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怎么承担?
1、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6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的诉请能否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3、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反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反诉吗?
1、反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可以反诉的,一般反诉就是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只要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的请求,而且也拥有合法的证明材料,那么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请求。反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反诉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反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综上所述,反诉并非简单地重复本诉,而是对本诉的一种补充或反驳。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平安德成公司诉金盛集团,金盛集团试图确认合同无效,但因请求已被本诉覆盖,(2020)最高法认为反诉不成立。
4、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3、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协商或者是协商不成的由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3、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6、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是:施工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发布时间: 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