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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预征(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公式)

 

建筑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1、计算如下: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其他企业类似,一般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大多数是按收入的比例进行核定,查账征收则按企业的利润进行征收,不过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有时候外地的工程,需要去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税款的税率按照营业税率的70%执行,最高税率为11%;若属于建筑劳务,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的20%缴纳,不存在最高税率。建筑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并注意相关减免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最新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最新规定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这意味着,在异地预缴税款方面,各省市区税务机关之间将共享异地预缴税款信息,实现跨区域流动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信息共享。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需要企业先在当地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企业带上合同,外经证,营业执照等去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预缴,现在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去到工程当地,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操作即可,预缴后的税额可以在企业申报时进行抵扣。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税款的税率按照营业税率的70%执行,最高税率为11%;若属于建筑劳务,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的20%缴纳,不存在最高税率。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税款是指,承包方在境外或其他省份向建设工程主体发生业务往来,在支付对价时应当预先缴纳相应的税款,以保证税款的实时管理和征收。

建筑安装企业预交所得税如何写会计分录?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应代扣建筑安装营业税200万元×3%=6万元;城建税:6万×7%=4200.00元;教育费附加:6万×3%=1800.00元;交建费附加:6万×4%=2400.00元;个人所得税:200万×5%=3万元;企业所得税:200万×1%=2万元;合计代扣税费1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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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去工程所在地代开发票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

如果按2展开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施工预交企业所得税绝大部分是0.2%,之所以有让预交5%,完全出于地方保护原因。但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影响,只不过是提前多交的问题。总体上不会多交、但也不会少交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税费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已交税金)月末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地预缴增值税时,应使用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一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设置“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科目: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建筑施工类企业在外地有做工程时,需要先开具外经证,并在工程所在地预交税金。

建筑施工类企业,在外地有做工程时,需要先开具外经证,并在工程所在地预交税金,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般作为流动负债体现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是超过一年的,则称为“递延贷项”。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款?

规定中的实际经营收入是收入概念,并非所得概念。因此建安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扣除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分包款。具体可与施工地的税局进行沟通确认。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异地预缴时不可以扣除分包款。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简单的说,总包方开具给发包方的发票就是总包方的收入。分包方开具给总包方的发票就是分包方的收入,所得税按报表利润计,查账征收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如果账面无利润就不需缴交所得税。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