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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企业的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有五种情况:一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二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三是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四是未按规定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承包人。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一)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二)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律师补充: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1)转包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网友咨询:建设工程领域 “实际施工人”如何界定?律师解“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证据支撑原则: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如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详细解释 合法合规性角度:在实际施工中,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资格。例如,建筑工程中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工人等都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1、《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确认内涵是在无效合同的语境下,实际上完成主要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有五种情况:一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二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三是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四是未按规定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承包人。

3、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

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5、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6、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1、法律主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没有资质,但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人;或者被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人;即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义务的人,既可能是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也可能是对建设工程部分进行施工的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如果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属于承包人、施工人,无须强调“实际”二字。

3、“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地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法律主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一)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二)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何认定工程挂靠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我们认为若三方对挂靠施工均是明确认同,三方实际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间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间形成的关于资质的借用合同关系;三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间形成的就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种债务的保证合同关系。

对挂靠和转包的认定标准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总承包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 。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等;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有可能面临着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