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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事故视频案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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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监管部门有处罚依据吗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处罚,有关依据如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主观: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很有可能是挂靠资质或转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有。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1、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若发包人要求赶工,因此产生的额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都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扩大。若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3、由此产生的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的支付,由发包人负责;(5)如果发包人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进行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的,损失由谁负责?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5、e.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f.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照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各方应采取措施以减少和避免损失的扩大。若任何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8-29